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执行力与管理效能的研究

  • 索引号:430S00/2017-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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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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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执行力与管理效能的研究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孙怀民

 

“十二五”以来,我省强力推进移民安置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富有湖南特色的“1+1+11”移民安置政策和管理规范体系,对于强化移民安置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建设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如何加强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能,服务好新一轮水利水电建设,则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我省现行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体系

(一)管理制度的基本架构

2009年,为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多方共赢,省移民局组织对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进行了多层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先后提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78号)。“十二五”期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省移民局立足于深入贯彻国家、省移民条例以及省政府印发的两个移民安置规范性文件精神,紧贴移民安置管理三大范畴的工作实务需要,相继制定出台9个专项配套管理规范性文件。即针对履行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监管职责需要,制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技术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针对规范移民安置实施各工作环节管理需要,制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稽察暂行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专项统计报表制度(试行)》;针对强化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需要,制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近两年,省移民局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管理时效规定,结合工作管理实践效果,以补齐管理短板、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效能、适应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明晰管理节点、事权关系、程序标准、主体责任为重点,对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一修订完善并重新颁发。从健全管理制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新增出台《湖南省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据此,我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54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为实体性规范,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8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文件)为程序性规范,以省移民局印发的11个专项配套管理办法为移民安置全程管理的实务操作规范,构成具有湖南特色的“1+1+11”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体系。

(二)管理制度的基本规范

1.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确立了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省政府办文件明确了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5条原则,贯穿并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即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二是明确了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省政府两个文件,具体规范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移民安置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厘清了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规划设计、监督评估和建设管理等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强调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三是建立了移民安置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省政府文件对省移民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监察厅、省文物局等省直职能部门在移民安置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积极整合资源,用好政策资金,合力推进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导向性意见,并对落实防汛度汛工作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2.参建各方的责任界定。省政府办文件明确了移民安置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和事权关系:对地方政府,明确市州人民政府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对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明确移民管理机构具有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管职权及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并明确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配合性工作的责任;对省市县移民管理职能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界定管理权限,区分指导协调与执行落实、监督管理与实施管理的层级关系和具体责任,设置了经办事项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并规范了报审报批的程序步骤;对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及监督评估单位,明确相关协议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界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晰了具体承办、参与和配合的工作任务及质量标准。

3.移民安置的政策标准。一是延展了复建规划的“三原”原则操作空间。省政府文件对需要复(迁)建的城(集)镇、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明确规定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进行规划。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规划;高于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规划;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不予补偿。需要迁建或新建的中小学和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衔接有关专业规划,兼顾移民安置区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补偿费用。二是明晰了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相关标准与保障措施。在生产安置标准上,采用有土并外迁安置方式的,明确要以恢复建设征地影响的原有农业收入水平为原则分析确定土地安置标准,其人均安置耕地原则上不低于0.7亩。除对以土并外迁安置的补偿标准进一步强调外,同时对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偿、长效实物补偿等安置方式的前置条件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范。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上,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相应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确保移民不因搬迁安置致贫返贫。在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上,明确应依据重置价格原则,按照典型设计成果确定标准。同时,对农村移民户建房补偿费用不能达到规定的水库移民人均标准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计列建房困难户补助。

4.工作环节管理的基本举措。省政府两个文件强化了各工作环节控制性的管理规定和要求,使得各管理节点环环相扣。(1)在前期监管上,一是规范了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报批程序。省政府文件中对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审查、“禁建通告”发布、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以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审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移民安置前期工作阶段各具体事项报批的操作流程,并明确了各具体事项报批所需具备的前置性文本及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完成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须按省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报审报批手续;明晰了移民安置规划调整的主要事项与程序,强调移民安置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物价、移民安置方案大幅度调整变化以及专业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应由原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调整报告,并按程序规定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应予重编的事项,强调实物调查成果经认定满5年或移民安置规划经审核满3年未实施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二是明确了规划设计监管节点和要求。对实物调查的工作依据、组织实施、成果认定进行明确规定,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深度和精度作了详实要求,明确了移民生产安置的多元化路径,强调规划确定的民意基础,厘清了规划设计质量保障的关键节点。省政府办文件对移民安置规划与勘测设计单位的资质作出了具体要求,对移民安置实物调查工作在省政府文件基础上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实物调查细则编制的依据、内容、方法,开展实物调查的4项前置条件,以及认定实物调查成果的基本程序;明确了对报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质量要求,对移民安置方案确认的程序、移民安置进度计划编排原则、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的设计深度、专业设施项目处理的原则与设计标准等进行明确。(2)在实施监管上,一是规范了各层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行为。对省、市移民部门、地方政府、项目法人等主要参建方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形、要求作出规定,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其他层面移民安置协议的签订行为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调移民安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签订落实各项协议,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强化了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对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明确了三条硬性规定:第一,淹没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第二,淹没补偿费不得经由指挥部、协调办等临时性机构转拨、核算;第三,淹没补偿费应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细化了淹没补偿费的项目划分,明确了管理原则,明晰了费用的构成及拨付与使用规定,以确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专款专用,并规定了项目资金申报下达时限与工作程序。三是规范了移民安置项目管理行为。对信息公开、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项目变更、项目验收、预备费使用等移民安置项目管理的主要节点进行明确和规范。省政府办文件对项目资金申报下达时限与工作程序、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要求与工作责任进行了明晰。四是明确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安排。省政府文件要求将移民安置档案管理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同时,要求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定期逐级上报移民安置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情况。五是强化了移民安置实施监管机制。省政府文件通过梳理国家和我省现行移民安置法规政策规定,并在总结、借鉴省内外移民安置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移民安置实施监管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六是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的关键节点进行明确要求。(3)在验收管理上,一是强调了移民安置验收的法定性。对移民安置验收类型划分、验收组织、工作程序、验收发现问题的处理责任以及不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明确。二是明确了移民安置验收阶段划分及主要内容。明确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导(截)流阶段验收、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三是提出履行验收程序的刚性要求。省政府办文件规定移民安置竣工验收须在水库蓄水至正常蓄水位后2年内完成。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库不得截流和下闸蓄水,并不得对水库枢纽工程进行验收。

5.移民群众的权益保障。一是突出强调了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强调搬迁安置的移民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移民安置方案确定上突出了尊重移民意愿。省政府文件指出:无论是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还是搬迁安置的规划,其移民搬迁安置去向、移民居民点布局及生产方式等内容,须在广泛征求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采取听证的方式,以准确把握移民群众对生产生活安置的意愿和需求。三是细化了保障移民生产生活的基本内容。农村移民建房补助费、能源补贴费、道路补助费、环境保护设施构建费列入淹没补偿费概算;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达到原有生活水平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列生产安置措施补助费,并予以补足;主要房屋类型补偿价格参照当地建设水平以重置价格确定,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拆迁补偿标准;对户口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且在库区和工程建设区以外没有住房、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的农村移民,按人均25㎡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计列房屋补偿费。

(三)管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成效

1.规范了移民安置管理。一是保证移民安置风险可控。省移民局把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防范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十二五”以来,我省启动移民安置工作的大中型水库未发生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移民到省上访逐年下降。二是保证规划设计质量。省移民局严格依据制度要求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前,认真查验前置资料,并及时现场踏勘;审核中,从严审核移民安置规划的可行性,空间布局与资源环境的相容性,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准确性;审查后,及时衔接督促设计单位对设计文本进行修改并加以复核,较好保证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质量。三是保证实施工作平稳有序。地方政府和移民管理部门切实强化实施环节关键节点制度落实,规范工作行为,强化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强化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检查保证移民安置实施工作质量。四是保证移民安置验收依法依规。省移民局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受理,对移民安置不达标的坚持不予通过,对验收提出问题未在验收有效时限内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坚决不予批复。

2.促进了水利水电事业发展。移民安置工作的核心在于利益的平衡和矛盾的协调,出路在于依法依规。“十二五”以来,我省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体系的建成和运行,对移民安置各个关键节点实行有效管控,各项移民安置政策有效落实,在保障全省33座大中型水库规划设计文本的技术评审、34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实施和37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质量,提升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效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新上的大中型水库,没有一例因移民安置进度问题影响水库建设工程工期,创造了依法移民提升移民安置工作效能的“土谷塘模式”、“安江速度”和“桃源经验”。

3.维护了移民合法权益。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体系体现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灵魂,贯穿了维护移民权益的宗旨。在前期工作中,严格把住维护移民权益第一道关口;在实施管理中,以移民权益保护为准绳,确保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环节不违背移民合法权益;在安置验收中,坚持对移民个人补偿兑现、库区基础设施复建、生产安置措施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等不达标的坚持不予通过,确保了移民权益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执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制度有折扣

1.前期民意征集不充分。“十二五”期间,我省开展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新上水库30多座,仅有3座水库召开移民安置方案听证会,有些新建水库移民安置方案听取移民意见走过场,移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得不到充分考虑和采纳,以致规划设计一再变更,严重影响移民搬迁与工程建设进度。

2.移民安置方案不精细。有此地方对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不准确,对移民安置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相适性考虑不充分,致使移民安置人均生产资料占有率过低,缺乏发展空间。有的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单一,不利于资源利用和库区发展,有的地方图省事干脆将生产安置费发给移民个人,使移民长远生计缺乏保障。

3.安置信息公开不到位。有的地方对移民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标准不主动公开,有的在移民申请公开后仍遮遮掩掩,移民安置信息不透明,有的水库还未开工就有人到省移民局上访。

4.设计变更报批不合规。一些水库不按规定程序报批设计变更,有的地方先斩后奏,在变更实施后才向原审批机关申报。还有的地方政府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安置地点,擅自将规划进行抬填防护的农田变更为长效实物补偿,擅自将规划有土安置调整为一次性补偿。

5.移民档案管理不严谨。有的水库建设参建各方不注重收集和保管移民安置档案,无专人和专柜保管,档案管理制度缺失。有些水库项目法人及地方政府部门包干实施的专项工程实施档案未向移民部门移交,部分水库移民安置档案未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也未及时向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保管。

6.验收问题整改不落实。有些水库对阶段验收时提出的库底清理不彻底、生产安置规划不落实、档案收集不齐全等问题整改不及时,甚至竣工验收时同一问题仍然存在。近年来,省移民局组织在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稽察、审计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要求,有些被检查单位不认真整改,有的甚至找出各种理由拒不整改。

7.工程验收移交不及时。少数地方的道路、饮水等专项工程投入使用多年仍没有移交,特别是由水库建设项目法人组织实施的专项工程验收和移交更为滞后,对专项设施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和管理带来影响。

8.后扶人口申报不严格。有的县将库区专项工程搬迁农村人口作为水库淹没影响搬迁农村后扶人口进行申报,有的对搬迁安置与生产安置重叠人口界定不清,还有的为了争取后扶指标资金,将农田防护人口作为生产安置人口进行申报。近年来,省移民局审核市县申报新建水库后扶人口报告,核减的不符合条件人数相对较多。

(二)履行责任不到位

1.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工作方法简单,对移民安置去向、地点的考察和研判不够,对移民意愿考虑不多,对移民长久生计保障等考虑不周,移民安置规划不切实际。有的地方上项目心切,为满足招商引资需要,人为降低移民安置标准,压缩投资概算,留下移民遗留问题。有的对移民安置自验简单了事,把关不严,把问题留给后面环节。

2.项目法人参与责任不到位。企业投资的水电项目和民营企业投资的水库项目执行制度较差。有些企业不按制度规定承担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责任,不按规定承担库区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不按规定治理水库滑坡坍岸。某大型企业在政府多次协调督促下,迟迟不落实水库滑坡坍岸治理资金。

3.移民部门管理不到位。有的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职能定位由领导协调变为具体实施,移民部门作为参与部门由主角沦为配角,移民部门职能作用无法有效发挥。有的县市甚至绕过移民部门把移民项目的组织实施任务直接下达给相关乡镇,把移民工程项目包干给相关业务部门,造成移民安置政策落实走样或不到位。少数移民部门主动担当不够,参谋作用发挥不好,对一些明显违反移民政策的做法不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导致一些移民安置政策落实走样,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4.设计单位服务不到位。有的设计单位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响应不积极,在利益上为项目法人考虑多,为地方政府和移民考虑少,设计精度深度标准不高,提供设计成果不及时。有的设计代表深入实施现场不经常,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沟通配合不密切,对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和不符合规程规范行为未能坚决制止。

5.综合监理履职不到位。有些综合监理单位不及时、主动向项目法人和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对监督情况,特别是简政放权后由项目法人单方委托的综合监理单位,不向省移民局报告相关监督信息。有的综合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派驻现场监督的力量不足,与参建单位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其在监督过程中掌握信息不全面,降低了监督效果。少数综合监理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对移民工程项目专项监理不履职尽责,对一些工程违规等行为视而不见,并存在不公正签证现象。

(三)生产安置欠后劲

我省人多地少、人口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矛盾相当突出,尤其是水利水电开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耕地等自然资源尤为匮乏,普遍存在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不足的问题。由于水库建设淹没占地多,加之我国现有耕地保护政策限制和国家实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战略等综合因素,使得传统的以土为本、以农为主的移民安置方式面临巨大压力,而省政府两个文件仍然要求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应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部分地方创新移民生产安置方式,采取长效实物补偿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和自谋职业安置受到制度规定的前置条件限制,同时,管理制度对土地入股安置、养老保障安置等方式,没有给出具体规范。

三、增强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执行力与提升管理效能的对策

“十三五”时期,我省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在建水库18座,基本完成移民搬迁任务有待竣工验收的水库10座,已开展前期工作的拟建水库 10 座,在建和拟建水库中有12座大中型水库纳入国家172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规划。为确保新一轮水利水电建设顺利推进,我们必须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执行力,提升水库移民安置管理效能。

(一)认真学习制度

熟知政策制度内容、准确把握规范的要义和重点,是增强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的基本前提。总体来看,全省移民系统特别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对移民安置管理制度的学习抓得很紧,学习成效十分明显。但也有不少人对移民安置管理制度学习采取实用主义,平时不注重系统全面的学习领会,碰到问题才翻书找答案,对制度的整体蕴涵和核心要义理解不深,对规范性要求掌握不全面,以致一些移民干部在规范制度运用实践中牵强附会,落实政策制度不够精准,甚至出现错误,影响工作,贻误事业。为此,要紧密结合移民安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各种载体,打造交流平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移民安置工作制度奠定基础。第一,移民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培训工作,采取轮值轮训、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的方式,帮助移民安置工作干部,特别是有新上水库项目的市县移民干部,熟悉掌握移民安置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必要时组织“一对一、面对面”的培训,确保移民干部准确把握贯彻落实移民安置管理制度的政策要素,进一步认知工作职责、管理环节、工作标准及程序性要求,以充实、武装头脑并指导工作实践,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工作效能。第二,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移民安置管理制度的基本精神和规范性要求,使其能动地按照制度规定组织和协调相关工作。第三,要尽可能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项目法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宣讲移民安置管理制度,使各层面的组织机构充分领会移民安置管理制度的精神实质,熟知各自的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依规办事的意识,营造贯彻实施制度规定的良好氛围。第四,要逐级向下开展培训工作,特别要对有在建和拟建水库任务的基层移民工作机构及一线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使他们能够尽快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运用政策、标准和方法、步骤,结合工作实际,转化政策成果,解决实际问题。

(二)严格执行制度

移民安置管理制度是移民安置工作的生命线,增强各个工作环节适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对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规范有序至关重要。

1.强化责任落实。制度规范的执行力源于责任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参建各方要认真履行省政府两个文件明确的移民安置工作职责。一是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有新建水库和移民安置任务的市县要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组织领导,自始至终担负起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的职责,切实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移民安置工作有力有序推进。二是要落实移民部门管理责任。各级移民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移民安置管理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化工作措施,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参谋,积极建言献策,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配合支持。三是要落实参建各方责任。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移民安置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双赢。

2.抓实环节管理。一是抓实前期管理。要积极介入拟建水库移民安置前期工作,严把设计成果审查、审核关口,确保政策标准、移民意愿等要素在安置规划设计文本中得到全面体现,要严格设计成果报审报批前置条件和工作程序,提高审批、核准设计成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保障移民安置规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二是抓实实施管理。要加强移民安置对接,通过深入宣传政策,让移民明了权益、理解搬迁,支持搬迁,通过入户调查、座谈听证、公示通告等方式,广泛收集并研究吸收移民的合理诉求。要重视协议签订,通过市州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组并与移民户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以理顺管理层面,界定各方权责,厘清移民权益,确保安置到位。要详细规划集中安置点,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安置点详规。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强化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规范安全。要建立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会商协调机制,按管理权限逐级调处移民安置相关问题,要通过健全“一周一调度、半月一巡查、一月一汇总、一季一讲评”的工作制度,确保移民安置实施有序推进。三是抓实验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行为,全面提高自验、初验、终验管理水平。坚持未完成阶段性移民安置任务的,不进行阶段性安置验收;未经阶段性移民安置任务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阶段性蓄水;未全面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不进行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3.强化过程监督。一是强化行政监督。各级政府将移民安置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通过日常工作调度、考核验收等措施,跟踪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情况,评价实施质量。要积极发挥各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开展行政专项检查和督查,及时纠正制度执行偏差。二是强化行业监督。省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督职责,通过开展稽察、内审、执法检查等手段,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和解决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要建立检查通报机制,对落实制度走样、影响工程质量、严重损害移民权益的给予严肃通报批评。要注重树立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移民安置管理规范、移民权益保障到位的先进典型经验,激励全省各级移民部门以及水库建设参建单位高标准做好移民安置工作。三是强化社会监督。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移民安置规划、资金项目计划、项目招标等与移民利益相关的事项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加强社会中介监督,引进优质监督评估单位,运用专业的监督手段对移民安置实施行为进行全程、全方位监督。

(三)不断完善制度

湖南水库移民安置制度体系,为实施移民安置全程管理提供了很好的实务操作规范。但是,事物在不断发展变化,移民安置制度必须适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地进行优化调整。一是适时优化改进现有制度。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改革以及精准扶贫战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施等各个方面的政策变化,都将辐射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领域。移民部门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紧跟党的大政方针和相关上位法规,立足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有移民安置工作制度进行适时调整和改进,使制度成为移民安置工作效能的推进器。二是及时修改完善暂时性管理规范在湖南省移民安置规范性文件体系中,《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523号),是用于一定时期内的暂时性管理规范,要按照党政机关行为规范要求,及时暂行规范修正上升为规定。三是不断发现和弥补现有制度缺项。制度建设是一个研究制定、落实检验、改革完善的系统过程。任何一项政策制度的出台都需要不断在实践中检验、完善和提高。要扎实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调研,认真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审视其政策性、完整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移民安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调查研究,组织对移民安置管理中典型问题进行剖析,查找制度所规范的内容要素、程序标准等方面的不足,从健全管理制度,满足移民工作实际需要出发,新增出台移民安置管理制度,补齐制度管理短板,确保制度科学性、完整性、操作性。